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原則,是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執法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。根據《刑事訴訟法》和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》,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:
(一)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
(二)依靠群眾的原則
(三)以事實為根據,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
(四)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
(五)公、檢、法三機關分工負責,互相配合,互相制約的原則
(六)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接受監督的原則
(七)重證據,重調查研究,不輕信口供,嚴禁刑訊逼供的原則
(八)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原則
(九)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的原則
(十)各地區公安機關之間加強協作和配合的原則
注:辦案協作:1.不收費用,對異地公安提出協助調查,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,只要法律手續完備,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,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。2.承擔責任,協作地公安機關依照請求協作的公安的要求,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所產生的法律責任,由請求協作的公安承擔。
上下級關系上級發現下級有錯誤,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,也可以指令下級糾正;下級對上級的決定必須執行,如果認為有錯誤,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公安報告。
擴展: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5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追究刑事責任,已經追究的,應當撤銷案件,或者不起訴,或者終止審理,或者宣告無罪:
(一)情節顯著輕微、危害不大,不認為是犯罪的;
(二)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;
(三)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;
(四)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,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;
(五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
(六)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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